(2016)浙03民终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大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乾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乾锋,丁大电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0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乾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大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创业路**号。法定代表人:丁安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阳俊,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秀微,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乾锋因与被上诉人丁大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乾锋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乾锋自动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911元,减半收取14455.5元,由上诉人李乾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斌审 判 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董孙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