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用祥、黄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用祥,黄桂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89号申请人:王用祥。申请人:黄桂英。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用祥、黄桂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用祥、黄桂英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金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黄桂英的医药费14861元,护理费2250元。伙食费450元,交通费420元,修理费1570元,误工费3162元。总计22713元,由王用祥承担黄桂英的费用17852元,剩余款项4861元,由王用祥承担50%计人民币2430。5元,黄桂英承担50%计人民币2430.5元.二、本调解书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