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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于某1、董某等与于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1,董某,于某2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1073号原告于某1,男,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村民,住。原告董某,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前长洋村村民,住。被告于某2,男,199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1、董某诉被告于某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1、董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1、董某撤回对被告于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于某1、董某承担。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桂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