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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397号原告邢某某,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秀延街道办事处一小家属院9号。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秀延街道办事处钟山大楼2单元101室。被告白某某,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秀延街道办事处中山大楼2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某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某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