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树盛与荣成市荫子镇南板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盛,荣成市荫子镇南板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盛。被执行人荣成市荫子镇南板石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树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荫子镇南板石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