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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殷晓玲与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付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玲,付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41号原告:殷晓玲。被告: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住所地:鄂州城区武昌鱼莲花宾馆。法定代表人:付忻,公司经理。被告:付忻。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玲诉被告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付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晓玲撤回对被告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付忻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63.00元,由原告殷晓玲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