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殷晓玲与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付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晓玲,付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41号原告:殷晓玲。被告: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住所地:鄂州城区武昌鱼莲花宾馆。法定代表人:付忻,公司经理。被告:付忻。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晓玲诉被告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付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晓玲撤回对被告鄂州市信达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所、付忻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63.00元,由原告殷晓玲承担。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