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段汝余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汝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427号罪犯段汝余,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盐津县,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三日作出(2009)盐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汝余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段汝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昭中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月28日起至2023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段汝余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段汝余的考核结果,以罪犯段汝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汝余系十年以上暴力犯,残犯,现刑罚执行已达7年零2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5年4月24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27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残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汝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汝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