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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德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成,杨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民初2093号原告李德成,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黄新章。被告杨奕,女,1993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原告李德成诉被告杨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11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交通费132元、代理费2000元,以上共计11357.3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余款由被告杨奕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奕承担。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苏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成的委托代理人黄新章、被告杨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杨奕驾驶牌号为沪GHXX**轿车于崇明县陈家镇老庙路德云村2队十字路口处与原告骑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奕与原告李德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8月5日,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德成因交通事故致右肩锁关节脱位,关节腔积液,现右肩关节活动受限,评定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酌情予以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还查明,牌号为沪GHXX**轿车已向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其中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另查明,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一期经济损失72254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一期经济损失18683元。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9115.30元,经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由医疗费票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3、交通费,本院结合原告就诊地点、时间、次数,酌定为100元;4、代理费2000元,本院不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德成交通费人民币1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德成医疗费911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元等费用中的60%计人民币5535.18元;三、原告李德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杨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万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