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达木仁申请执行谷玉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木仁,谷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达木仁,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供热公司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谷玉花,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达木仁申请执行谷玉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终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韩明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