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湖南博瑞新特药业有限公司与湘潭仁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湘潭仁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桔园路7号城开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应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劲柏,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陈雄,男,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住长沙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湘潭仁和医院,住湖南省湘潭市迎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仁波,系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邵余,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系湘潭仁和医院执行院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仁和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博瑞新特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19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上述1900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全部给付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190000元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