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何林锋、王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何林锋,王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4民初65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号尊宝大厦金尊*层*****层及***层。负责人丛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磊、陈哲(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林锋。被告王坪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为与被告何林锋、王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若君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何林锋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107102014004164)、与被告王坪娟签订的《共同还款协议》及何林锋与王坪娟系夫妻关系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何林锋、王坪娟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2、被告何林锋、王坪娟支付利息23120.5元,复利401.96元,逾期罚息23710.5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2日,此后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结清之日止);3、被告何林锋、王坪娟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被告何林锋、王坪娟未作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何林锋。共同还款人:王坪娟。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合同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上浮35%,执行年利率8.1%;按还款周期调整。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约定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15日。实际还款情况: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清偿至2015年4月15日,此后于2015年5月15日归还利息186.5元,于2015年6月21日归还复利0.1元,借款到期后未归还本金。保证担保情况:何林锋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的互助基金缴纳了64000元保证金及16000元风险准备金,该互助基金系为会员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原告陈述,何林锋向互助基金缴纳的资金已用于代偿其他会员的贷款。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应当赔偿贷款人为行使权利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林锋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何林锋理应按期归还借款利息,逾期支付利息的应支付复利。贷款到期后,何林锋未能按期归还,还应支付逾期罚息。原告为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各方合同约定,应由何林锋承担。被告何林锋与王坪娟系夫妻关系,案涉贷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坪娟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书,属夫妻共同债务,王坪娟应与何林锋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林锋、王坪娟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何林锋、王坪娟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23120.5元、复利人民币401.96元、逾期罚息人民币23710.5元(逾期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1月13日,此后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何林锋、王坪娟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831元,共计人民币11042元,由被告何林锋、王坪娟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2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