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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曹然军与徐福贵、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然军,徐福贵,王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808号原告:曹然军,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福贵,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继华,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然军与被告徐福贵、王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然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2元,由原告曹然军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李忠义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