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246号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林上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林上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246号原告: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区范湖小区北区F5-4(F1)、(F2)、(F4)、(F5)、(F6),组织机构代码:752894502。法定代表人:邓栓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系原告职员。被告:林上桂,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上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结前,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大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上桂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