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武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577号罪犯林武山,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惠东法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武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林武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武山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7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22次,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5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考核期内被扣3分。该犯于2015年7月22日履行罚金1万元,该犯罚金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武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武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郭庆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嘉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