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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玲,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启与被执行人徐玲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厦门市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情况,均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