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商)初字第26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宝献与王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献,王传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商)初字第26938号原告刘宝献,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延群诚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代理人张领,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延群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王传方,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刘宝献与被告王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宝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传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献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因急事向原告借款,原告应允,并于当日出借现金10万元给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并承诺“借款年底还清,利息从今日起按3分利息计算;如不还钱,丰台法院解决”。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要求被告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付清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传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王传方向原告刘宝献借款10万元,并于当日为刘宝献出具欠条载明,今日欠刘宝献10万元整,本年底前全部还清,从今日起按3分利息计算止还清尾款,如不还钱丰台法院解决。此后,王传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以上事实,有刘宝献向法庭提供的王传方为其出具的《欠条》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王传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18日,王传方向刘宝献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现刘宝献要求王传方偿还借款,并按月息2%支付利息,该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传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宝献借款十万元。二、被告王传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借款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按月息百分之二向原告刘宝献支付利息至付清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由被告王传方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童学勇审判员 李 岩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旻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