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荣添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荣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419号罪犯梁荣添,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香刑初字第7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荣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荣添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21日作出(2010)珠中法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梁荣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6月20日、2014年10月11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199号、(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12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梁荣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荣添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嘉奖18次,2014年12月、2015年6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3年2月5日、2014年6月25日、2014年7月21日、2015年8月12日共履行罚金刑人民币12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在东莞监狱狱内月均消费199.77元,截至2015年11月16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814.79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荣添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荣添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