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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曹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104号原告:曹某,男,汉族,1985年6月18日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孟某,女,汉族,1991年5月1日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现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许学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