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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杨卓明等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卓明,莫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97号被执行人杨卓明。被执行人莫丽红。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杨卓明、莫丽红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洞计生征字(2015)第·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杨卓明莫丽红应支付申请人洞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卓明莫丽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525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