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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郑德与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郑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1927号原告郑德,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郑海军,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郑德诉被告郑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5日,被告郑海军、案外人郑建民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利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借条。2014年2月、4月两次偿还13个月(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15日)利息23400元,本金16600元,尚欠本金73400元,利息33764元(2014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10日)本息合计10716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07000元。被告郑海军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2013年3月15日,被郑海军、案外人郑建民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月利率2%。原告提交的借条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15日,被告郑海军与案外人郑建民向原告借款9万元,约定月利率20‰,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郑海军与案外人郑建民分别于2014年2月、4月偿还原告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利息23400元,本金166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3400元及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3月10日利息33470元,合计10687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郑海军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海军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0‰支付利息请求,在被告出具借据中对利息有明确约定,原告请求的利息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被告郑海军与案外人郑建民共同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未约定被告郑海军与案外人郑建民的借款份额,应视为二人共同借款,原告请求任何一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郑德借款734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2014年4月16日至2016年3月10日利息33470元,本息合计1068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郑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