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骆珍子与李志慰,程杏娟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珍子,李志慰,程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骆珍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李志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程杏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同街大同,是鹤山市古劳镇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经营者。本院审理原告骆珍子与被告李志慰、程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权属被告程杏娟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桐林人家十六街22号房屋(证号:粤房地权证鹤山字第××号),判决生效后,根据权利人骆珍子的申请,本院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13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古劳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东方魅力家具有限公司、鹤山市古劳镇魅力家具设计工作室劳动报酬争议系列案[案号:(2014)江鹤法执字第1621号],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程杏娟的坐落于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桐林人家十六街22号房屋,得款918812元,本案债权参与了分配,没有分得款项[详见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1621号执行分配方案]。经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10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