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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50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剑,男,1988年9月9日出生,北京数创宏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守所。辩护人涂五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1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剑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付×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德忠、被害人李×、被告人高剑及其辩护人涂五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高剑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在本区×商城等地,以帮助办理海南省三亚市土地审批手续等名义多次骗取付×人民币135万元及10万元×商城购物卡。二、被告人高剑于2014年1月25日在本市海淀区北京银行航天支行,以帮助办理注册公司为由,骗取李×向其汇款人民币4万元。三、被告人高剑于2014年4月间,以帮助安排工作为名,骗得崔×在本区北京青年报大厦用手机银行两次给其转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剑后经电话通知自动归案。赃款已损失。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害人陈×、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剑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累犯,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高剑定罪处罚。被告人高剑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二起我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第三起我认罪。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针对第一起指控,辩护人认为高剑收取付×给付的款项未退还,属于朋友之间请托办事未果纠纷,介于刑民交界的模糊地带,现有证据不易认定高剑构成诈骗罪;如果认定高剑有罪,高剑投案应属于自首,对其应减轻处罚。针对第二起指控,辩护人认为高剑收取李×的4万元确系为帮助李×注册公司,并非故意诈骗,亦不构成诈骗罪。针对第三起指控,辩护人认为高剑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高剑在本区燕莎友谊商城等地,以帮助付×办理海南省三亚市土地审批手续、铁路运输手续、亲属调动工作等名义,先后骗得付×的人民币共计135万元及10万元燕莎友谊商城购物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付×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2010年10月左右,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高剑、孙×夫妇,高剑讲他是国家领导人的秘书,孙×是全国政协的领导。聊天时我说在海南省三亚市弄了一块地要搞开发,因没关系审批手续很慢。高剑说他认识很多国家领导,可以找人帮助协调办审批的事。高剑约了几个朋友在钓鱼台国宾馆吃饭为我解决海南土地审批的事并介绍其中二人给我认识,一个在中央办公厅工作,另一个是南海舰队的退休司令。高剑说这个司令可以帮我协调土地审批的事,让我给这个司令买点东西,于是我到×商城买了10万元购物卡给了高剑。后来高剑与我电话联系说已与领导说好了,找中央政治局常委给海南省委书记写个条子就可以帮我搞定土地审批的事,我问办这事要多少钱,高剑让我给55万元。12月8日我给高剑的建行账号存款55万元。12月11日高剑约我到北京找领导办写条子的事。到北京后高剑说领导忙让我等并又向我要5万元,12月20日我给高剑建行账号存入5万元。我还在内蒙从事煤炭运输生意需要铁道部审批办理运输户头的事,高剑说只要我支付150万元就可以让国务院秘书长找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办这事。高剑让我先支付64万元,余款事成再付。2011年1月17日我让会计向高剑账户支付15万元和49万元。后来高剑说刘志军被免职了,运输户头的事办不成了。我与高剑还聊过我妹妹工作调动的事,有一天高剑说他已与教育部副部长说好了,把我妹妹调到中央戏曲学院,让我准备20万元给领导表示一下,我让司机去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送到×酒店交给孙×,由孙×转给高剑。高剑收钱后没有任何答复。之后就没有消息了。2011年5月我听说高剑因涉嫌诈骗被抓了,我找不到高剑就找到孙×,孙×讲钱高剑拿了也没有给我办事,孙×就给我写了一张欠我144万元的欠条,后来因为我欠山东曲阜一个人钱,我就用这张欠条冲账了。高剑曾介绍我见过徐×和唐×,高剑说徐×是中央办公厅人事处处长,唐×是中央领导的司机。汇款都是从我的公司汇出的。2、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我是中共中央办公厅×管理局行政处处长,2009年我去陕西省下面的一个驻京办办事认识的高剑,他自称是新华社的记者,之后他约我吃过两次饭,分别在万寿宾馆和钓鱼台国宾馆,吃饭的人我不认识都是高剑的朋友,在钓鱼台那次我见到原来在中央警卫局当司机的唐×。高剑没跟我提过帮忙办理海南省三亚市土地审批手续的事。我没有给高剑介绍认识过海军基地的退休司令。我不知道三亚市委书记是谁,也没告诉过高剑我认识三亚市委书记。付×我没有印象。高剑从来没有送过我礼物。我不知道两次吃饭是谁结的账。经辨认,证人徐×确认被告人高剑就是自称新华社记者并一同吃过两次饭的高剑。3、证人唐×的证言证,大约是2011年我在朋友吃饭聚会上认识的高剑,他自称是新华社的工作人员。在钓鱼台国宾馆吃饭时有高剑、付×、徐×,还有一些高剑的朋友。后来高剑找我给付×的妹妹办工作调动,我当时就给推了,高剑说给我钱,我告诉他这事我办不了,也不要你的钱。当时我是中央警卫局的驾驶员。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我队派人前往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对付×提出的地产项目进行调查,三亚市政府不能出具任何材料。5、付×提供的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2010年12月8日向高剑账户存款55万元,2010年12月20日向高剑账户存款5万元。6、交通银行记账回执证,201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向高剑账户汇款15万元。7、被告人高剑银行交易明细证,2010年12月8日收到人民币55万元;2010年12月20日收到5万元;201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转入15万元,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入40万元。8、营业执照和说明证,黑龙江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均是付×。9、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办案人到×商城保卫部查询付×2010年11月至12日购买购物卡情况,保卫部工作人员答复,2010年所售购物卡不记名,且销售记录只保留3年。故付×2010年的购卡记录无法查询。10、辩护人提供的欠条复印件证,2011年5月28日孙×代高剑签署欠条,“今高剑借来付×人民币144万元,承诺于2012年1月1日前还清,如不偿还将由孙×代其偿还。如未能偿还按借款之日月息5分计算”。11、辩护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证,2013年10月20日,付×与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高剑、孙×的借款144万元转让给孔×,孔×将付×、高剑、孙×列为被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孔×撤回起诉,2015年1月26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准予孔×撤回起诉。12、被告人高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付×在×商城给了我10万元购物卡,还转账给了我100余万元,付×让我帮助他妹调工作和认识三亚市的领导。钱都花在请人吃饭及娱乐上了,我请了徐×、唐×、三亚市海军基地的司令,还给过徐×、唐×各20万元及礼物。被告人高剑在法庭上的供述证,付×共给了我140万元左右,主要是汇款,有一次是通过我爱人孙×给我的现金,钱用于请客吃饭送礼物,目的是为付×在北京打通人脉。为核实三亚市土地的真实性,徐×约了三亚海军基地的退休司令,我给他们买过礼品及报销过票据;通过唐×找刘志军办车皮指标给了唐×10万元,帮付×的妹妹办工作找了唐×。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二、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高剑以帮助李×办理注册公司为由,骗得李×的人民币4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的陈述证,2013年底,我和爱人宫×与朋友吃饭时认识的高剑,他自称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饭后高剑开车送我们回家,在路上高剑建议我们开个公司,他说他帮我们把注册公司的手续都弄好,一有消息就跟我们联系。2014年1月20日左右,高剑给我爱人打电话说手续办得差不多了,需要4万元注册资金,我就让我爱人给高剑的账户汇了4万元。到9月我们就联系不上高剑了。公司的手续我们都没见到。2、被害人李×提供的电汇凭证以及被告人高剑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证,2014年1月25日宫×账户向高剑账户汇款4万元,次日被告人高剑账户收到宫×的人民币4万元。3、被告人高剑的供述证,2014年初李×想开一家公司,我答应帮他注册,收了他妻子给我汇的4万元,我还没来得及办这事,我就被抓了。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足以证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三、2014年4月间,被告人高剑以帮助崔×安排工作为名,骗得崔×在本区北京青年报大厦用手机银行两次向其转款人民币共10万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高剑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崔×的陈述证,2013年10月我上培训班时认识了高剑,他自称是中央办公厅的秘书,他组织大家聚会开发票的单位也是中央办公厅。聊天时我说工作不开心,高剑就说中纪委监察室网站要招编辑,是事业编制问我是否想去,我把简历给了高剑,他说要6万元打点费被我回绝了。到2014年4月,我又问高剑中纪委事业编的工作还有机会吗?高剑称有机会,但要13万元打点费,要是办不下来退钱。我说我只能拿10万元,高剑同意了。我先用手机银行给他转账7万元,4月10日又转了3万元。之后高剑一直以不好办推脱,直到9月高剑失联也没结果。2、崔×银行交易明细证,2014年4月3日向被告人高剑转账存入7万元,4月10日向被告人高剑转账3万元。3、被告人高剑的供述证,我帮助崔×找工作,她给我10万元办事的钱,我说办不成退给她,我托的人不要钱,钱我用了。4、到案经过证,因付×报案被高剑诈骗,2014年9月19日民警电话通知高剑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9月22日高剑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归案。5、被告人高剑的前科材料证,2011年11月被告人高剑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9月刑满释放。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足以证实法庭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此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剑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剑关于公诉机关第一、二起指控不构成诈骗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剑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高剑第二、三起犯罪属于其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依法对此二起犯罪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剑投案后,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属于自首,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剑是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高剑对公诉机关第三起指控表示认罪,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高剑退赔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综上,根据被告人高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剑退赔人民币一百五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付×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元,发还被害人李×人民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崔×人民币十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万 钧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人民陪审员 黄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