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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攸盼庆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攸盼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11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学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村,该局××科副主任。被执行人:攸盼庆(鑫源纱网经营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攸盼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宜城管罚字(2015)第39号(3)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攸盼庆店面转租,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攸盼庆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判长 : 余 浩审判员 :于慧苗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 潘 岚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