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161号原告李某。被告任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肖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