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239号罪犯周林,男,1976年1月6日出生,贵州省德江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以(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至2024年12月21日止。该被告人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以(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林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