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9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金意达铁粉精选有限公司,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新,李有涛,樊章印,谢存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873号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进才,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向党,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被告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红。被告安阳市金意达铁粉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涛。被告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章印。被告李新。被告李有涛。被告樊章印。被告谢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弘鑫创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金亨钢铁有限公司、安阳县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金意达铁粉精选有限公司、安阳市日晟星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新、李有涛、樊章印、谢存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屈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