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永发与十堰市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宋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发,十堰市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发,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东岳古台小区。被执行人十堰市花样年华娱乐会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8号。经营者宋斌,该会所经理。被执行人宋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41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宋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永发2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400元、承担执行费2259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宋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花样年华娱乐会所、宋斌银行存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