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3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泽仁让布与杨仕强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仁让布,杨仕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泽仁让布,男,藏族,1946年4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仕强,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2015)道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仕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泽仁让布于2016年3月18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6年4月13日经我院执行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仕强于2016年4月13日将执行款10000元交法院执行局并兑现申请人泽仁让布。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依法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英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