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8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梁光珍与林道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梁 光 珍 与 林 道 军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川3428民初11号原告:梁光珍,女,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道军,男,现年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光珍诉被告林道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光珍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光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曾 双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比尔英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