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吴晓燕申与王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燕,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保2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燕,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莉,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吴晓燕与被执行人王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196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4月6日立案,于2016年4月7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莉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4号B栋2519室房产的房产实施了查封、对王莉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酿酒路东、正大油脂厂果菜综合批发市场住宅楼6栋4单元501室房产实施了查封。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6年4月8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196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月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