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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62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学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