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崔健、陈丽、王成怀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崔健,陈丽,王成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中阳路。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崔健,又名崔键,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丽,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成怀,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16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9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700元、执行费119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崔健、王成怀自愿与申请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崔健、王成怀同意法院扣划二人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用于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崔健从2016年4月份开始每季度偿还3万元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00元、执行费11950元由被执行人崔健、王成怀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