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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房三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31号罪犯房三龙,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邑县。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彬刑初字第00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房三龙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7月20日至2022年7月1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于2010年1月27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延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房三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的刑罚执行,即至2020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房三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房三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房三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三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