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广东银洋树脂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银洋树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102号原告:广东银洋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志辉。委托代理人:刘英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29号109、29号北座107、108。负责人:廖中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银洋树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达成庭外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判决之前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银洋树脂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广东银洋树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健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