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仕春与被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春,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131号原告杨仕春,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陈卓,四川锦川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白瑞。被告白瑞,女,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杨仕春与被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原告杨仕春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仕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仕春撤回对被告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白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由原告杨仕春负担。审判员 向伶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