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他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沈凯攀行政处罚一案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沈凯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他1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被执行人沈凯攀,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沈凯攀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国土发(2015)4-2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694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5)4-22号行政处罚决定。由申请执行人或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行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14999.85元、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351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市国土发(2015)4-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义务。案款15050元已发还给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案件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执他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慧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