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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尹家营满族乡上京堂村村民委员会与辛华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尹家营满族乡上京堂村村民委员会,辛华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816号原告隆化县尹家营满族乡上京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尹家营乡上京堂村街里92号。法定代表人赵亚民,村主任。被告辛华思,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隆化县尹家营满族乡上京堂村村民委员会与辛华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尹家营满族乡上京堂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家营满族乡上京堂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原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