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孙维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孙维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782号原告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善杨。委托代理人胡靖祥,律师被告孙维平,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维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必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盱眙管镇龙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