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史忠生与被告贾付亮、秦芳、孙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忠生,贾付亮,秦芳,孙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7民初820号原告:史忠生,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付亮,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芳,女,1980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东生,男,1973年4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忠生与被告贾付亮、秦芳、孙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忠生自愿撤回对被告贾付亮、秦芳、孙东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忠生撤回对被告贾付亮、秦芳、孙东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史忠生承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立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