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区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林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区某,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林某、区某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江海卫计滘头征决字(2015)40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某、区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某区、区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202.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其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