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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文均涛,邹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文均涛,邹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周立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一容,林银汝,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均涛,男,汉族,住高州市人镇江,身份证号码:×××3213。被执行人邹小华,女,汉族,住高州市,身份证号码:×××7520。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文均涛、邹小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文均涛偿付贷款本金466331.7元及利息12787.58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17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上升30%计收,并计收复利,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作相应调整,被执行人文均涛已支付的66800元应予扣除)给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被执行人邹小华对以上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487元及执行费70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审判员  彭广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