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金家荣、施其新等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曾用名金小亚,农民。2002年5月20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3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辩护人孙祖阳,贵州省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罗莎莎,贵州省黔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施某某,小名施老五,农民。2015年3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一,小名小美,农民。2015年3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日经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并于同日释放。被告人肖某二,小名姗姗,无业。2015年3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苏定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3月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陶文俊,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洪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祖阳、罗莎莎,被告人施某某,被告人肖某一,被告人肖某二及其辩护人苏定平,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陶文俊、付忠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其朋友李某甲的邀请,一同与两名贵阳男子李某丙、鲁某乙在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环西路“土鸡渎豆腐”店吃饭,接着李某又安排被告人肖某二、彭某(另案处理)先行到达该店等候李某甲等人,李某随后也到达餐馆。来到该餐馆303包房后,在肖某二的提议下,李某、肖某二、李某丙、鲁某甲开始打麻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也来到该包房。之后金某某发现两个贵阳男子在打假麻将,便借故离开餐馆给肖某二发短信告知其发现两个贵阳男子在打假麻将,同时打电话给肖某二的姐姐肖某一,称肖某二被人打假麻将,让其过来看看。此时,金某某在餐馆门口遇见被告人施某某,又告知施某某有人打假麻将的事情,二人遂商议要强行让两名贵阳男子退钱,接着肖某一带领三名男子也来到餐馆门口。六人便一起回到餐馆,称两名贵阳男子在打假麻将,便对李某丙、鲁某甲实施殴打,要求退钱。因餐馆老板不让在餐馆内闹,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等人将李某丙、鲁某甲带到猫坝水库,到猫坝后继续威胁李、鲁二人,李、鲁二人因害怕,便同意退钱,此时肖某二谎称输了38000元,李某谎称输掉了20000元。接着,从被害人鲁某甲二人身上搜出现金6000元,由施某某驾车带领肖某二、彭某等人和李某丙到银行取钱。李某丙在中山中路工商银行ATM机取款20000元,在塔山路工商银行取款30000元后,才被放走。得款后,施某某、肖某二、彭某等人返回“猫坝”,肖某二要求鲁某甲写了一张欠肖某二58000元人民币的欠条,肖某二写了一张收到鲁某甲56000元人民币的收条后,鲁某甲才被放走。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肖某一被抓获,经传唤肖某一、李某到案,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到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投案自首说明,到案经过,欠条,收条,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乙、郑某、陈某、文某、李某甲、王某、彭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鲁某甲陈述,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取款视频及通话记录。被告人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无异议。辩护人罗莎莎、孙祖阳认为本案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一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抵制了对方的反抗。二是抢劫罪要求强行取走对方的财物。三是抢劫罪中是要求当场直接夺取被害人的财务,而敲诈勒索可以事后敲诈勒索行为事后交付财物也可以是当场使用轻微暴力后交付财物。针对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并不能够区分主从犯。二是认为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三是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金额已经全部返还被害人。四是本案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为案发后被告人立即将赃款退交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五是被告人金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深刻。六是被告人金某某家庭情况困难,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而未成年的两个孩子也丢给了没有任何收入的妻子。被告人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关于量刑,被告人施某某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无异议。被告人肖某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无异议。辩护人苏定平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肖某二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二是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三是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关于量刑,被告人李某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陶文俊、付忠奇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李某在本案中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行为。针对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告人李某系从犯;二是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三是在敲诈勒索完成后,李某并没有分得钱,其情节显著轻微;四是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本院查明:2015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肖某二接朋友李某甲的邀请与被害人李某丙、鲁某乙到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环西路“土鸡渎豆腐”餐馆吃饭。被告人肖某二与彭某先行到达餐馆等候,被告人李某随后也到达。来到该餐馆303包房后,在肖某二的提议下,李某、肖某二、李某丙、鲁某甲开始打麻将。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也来到该包房。被告人金某某在观看打麻将的过程中认为被害人李某丙、鲁某乙在打假麻将,便借故离开餐馆给肖某二发短信告知其发现被害人李某丙、鲁某乙在打假麻将,同时打电话给肖某二的姐姐肖某一,称肖某二被人打假麻将,让其过来看看。此时,被告人金某某在餐馆门口遇见被告人施某某,又告知施某某有人打假麻将的事情,二人遂商议要强行让被害人李某丙、鲁某乙退钱,接着肖某一带领三名男子也来到餐馆门口。六人便一起回到餐馆,被告人金某某以被害人李某丙、鲁某乙打假麻将为由,便对二人实施殴打,要求退钱。被告人施某某也参与殴打被害人。殴打过程导致被害人鲁某甲头皮血肿。后因餐馆老板不让在餐馆内打闹,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告人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丙、鲁某甲带到猫坝水库。到猫坝后继续威胁被害人李某丙、鲁某乙二人,二人因害怕,便同意退钱。被告人肖某二谎称输了38000元,被告人李某谎称输掉了20000元。从被害人鲁某甲身上搜出现金6000元后,由施某某驾车带领肖某二等人和李某丙到银行取钱。被害人李某丙在中山中路工商银行ATM机取款20000元,在塔山路工商银行柜台取款30000元后才被放走。得款后,施某某、肖某二等人返回“猫坝”水库,肖某二要求被告人鲁某甲写了一张欠被告人肖某二58000元人民币的欠条,被告人肖某二写了一张收到鲁某甲56000元人民币的收条后,被告人鲁某甲才被放走。2015年3月7日18时许,被告人施某某、肖某一被抓获,经口头传唤肖某二、李某到案,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到平坝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被告人金某某、肖某二、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有:一、书证1、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7日19时45分,被害人李某丙报警称其在安顺市平坝区(原平坝县,下同)安平办事处塔山路工商银行被2男2女挟持并抢走50000元。2、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3月8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3、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8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对李某丙、鲁某甲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4、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责任区刑警队民警调取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金银村上硐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施某某,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十字乡金家坝二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肖某一,女,1981年7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梨倭乡茅草村小寨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肖某二,曾用名肖燕,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现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环北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人李某,女,1981年7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现住安顺市平坝区城关镇环北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5、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3月7日17时45分许,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在被害人李某丙的指引下在“土鸡渎豆腐”餐馆前将被告人斯施某某、肖某一以及彭某抓获,并要求彭某通知肖某二、李某到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二、李某主动到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接受调查。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出具的工商银行卡号62×××66的取款清单。证实2015年3月7日在ATM机连续取款四次,每次5000元,共计20000元。柜台取款一次,取款30000元。7、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的欠条。证实鲁某甲向被告人肖某二出具欠条壹份,内容为2015年1月2日欠肖某二人民币58000元。8、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的收条(证据二卷P145)。证实被告人肖某二向鲁某甲出具收条,内容为2015年3月7日收到鲁某甲人民币56000元。9、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5年3月8日扣押了李某乙持有的人民币50000元,郑某持有的人民币6000元,施某某持有的白色现代轿车一辆(贵G×××××)、车钥匙一把。扣押现金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丙、鲁某甲二人,白色现代轿车已发还给文某。10、中航平坝303医院病历资料。证实李某丙于2015年3月7日在三0三医院检查身体,身体未见异常征象。鲁某甲2015年3月7日在三0三医院检查身体左枕顶部头皮血肿,左上额窦炎。11、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投案自首的说明以及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二、李某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金某某2015年3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2015年3月7日下午伙同施某某、肖某二等人在平坝安平办事处西外环路“土鸡渎豆腐”店内,对被害人李某丙、鲁某甲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肖某二、李某在接到彭某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接受调查。12、本院(2002)平刑初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2002年5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在“土鸡渎豆腐店”未参与打麻将,但其看见金某某等人与肖某二的姐姐肖某一进入包房后说贵阳来的两个人打假麻将,并动手殴打对方。被老板制止后,金某某开车走在前面,有个姓李的走在后面,施某某开车走在最后面。到猫坝水库后,施某某说钱不要了将贵阳的两个人扔到水里面去。过程中,肖某二称输了38000元,李某称自己输了20000元。同时证实其与施某某、肖某二等人和被害人李某丙到平坝县城取钱的过程。2、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3月7日下午17点左右到“土鸡渎豆腐”店去接肖某二,到店门口就看见出来了十个人,然后肖某二拉着一个男的上了自己的车。到达猫坝水库后,肖某二问对方为什么要打假麻将,并称自己输了38000元,李某称自己输了20000元,最后和对方达成协议,对方同意退58000元,肖某二和对方一个戴帽子的男子开车到银行取了5000元给肖某二,姓鲁的男子从身上摸出6000元钱给肖某二,肖某二给姓鲁的这个人打了一张56000元的收条。3、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送彭某到“土鸡渎豆腐”店,下午肖某二在欲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给他打了电话并把6000元放他那。4、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15时左右。五、六人来到其所经营的餐馆并被安排在“333房间”。后又有五、六人来到其餐馆,发生争吵。自己没有看到打架,但看到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一边眼部有被擦伤的伤痕。其告知对方如果继续闹,自己将会报警。最后上述人员自行开车离开。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其受朋友李某的邀请和两个朋友到“土鸡渎豆腐”店吃饭,但李某称自己晚点到,让其联系“姗姗”,不久李某也到了餐馆,在等吃饭的过程中,“姗姗”提议打麻将,中途“姗姗”出去了一趟回来后说继续打麻将,十多分钟后一个女的和一帮男的就冲进来把包房门锁上,动手打了其一起到餐馆吃饭的两个朋友,说其两个朋友打假麻将。后被带到水库旁,“姗姗”称自己输了38000元,李某称自己输了20000元,在两个人身上搜出6000元后又逼着李某丙到银行现取了50000元。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7日下午两点过钟在“土鸡渎豆腐店”及水库上金某某及施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及恐吓,要求贵阳的两名男子退50000元,矮个子的说自己没有钱,高个子说是不是把钱退了就没有事情了,后高个子男子和肖某二、施老五、姓杨的男子、穿黄衣服的女子去银行取钱。半小时后肖某二打电话给金某某让矮个子贵阳男子写了一张欠条,肖某二回来后高个子男子要求肖某二给他写了一张收条。后开车回来在天外天公交车站时肖某二叫高个子男子下车。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5年3月7日,其和鲁某甲、李某甲在平坝环西路“土鸡渎豆腐店”见到一个穿黑色皮衣的女的,在这个女的带领下到了该饭店的一个包间,后面陆陆续续的来了两个男的和一个女的,穿黑色皮衣的女子就提议打麻将,十多分钟后上述女子接了一个电话后称有急事就出去了,穿黑色皮衣的女子回来后不久便有6个男的和2两个女的冲进包房,进来就对着鲁某甲打,边打边骂说其和鲁某甲打假麻将,接着对李某丙实施殴打。随后被拖上车拉到一座水库上,并把鲁某甲和李某丙押到桥上威胁说,如果不认账便扔入河里去。后面穿黑色皮衣的女子就说自己输掉38000元,另外一个女的输掉20000元,对方让自己取50000元给他们,鲁某甲和李某甲留在现场,待自己将钱拿回来后才放走。随后其被两个男子和一个女的押着去取钱,在自动取款机取钱时一个男的用不知道什么东西抵着李某丙的后背,把钱给对方后对方便拿着钱跑了,李某丙便让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报警。2、被害人鲁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7日,其和李某丙、李某甲与李某甲的朋友一起到在平坝环西路“土鸡渎豆腐店”吃饭,到饭店后一个穿黑色衣服女生在餐馆门口迎接,里面还有个脸上有痣的女生,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女生提议打麻将。随后又来了一个胖胖的男生和一个女生,说是来找李某甲谈生意,不久两人便离开了。打麻将没有多久,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女生接了一个电话后说要离开,还说赢了800元不好意思,过几分钟后又回来喊接着打,才打了一把,刚离开的那个男子和一个穿白衣服的女子就进来。男子说我们做假就打了鲁某甲几拳,随后被带到一个水库上,对方逼问我们认不认这个钱,李某丙不认,对方说不认也得认。两个女子一个说输了38000元一个说输了20000元,后对方从其荷包里面搜出6350元,又逼着李某丙到银行去取了50000元。对方拿到钱后回到水库逼着鲁某甲给他们写了一张58000元的欠条,并让写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2日,之后对方一名叫肖某二的女子给鲁某甲写了一张56000元的收条。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金某某供述:我叫金某某,小名叫金小亚或者小亚,于1999年在平坝犯抢劫罪,2002年被抓获后被平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平坝监狱服刑,2005年8月7日刑满释放。我今天(2015年3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为2015年3月7日上午11点钟左右,李某打电话给我说要从贵阳来玩,并说要带两个男的来平坝给他们介绍女朋友下午13时左右,我和我媳妇廖光香在外环路的洗车场洗车,当时我接到李某的朋友李某甲的电话,他说他们已经到平坝了,在“土鸡渎豆腐”,问我好久来,我说等几分钟就过去。我洗完车后,驾驶我的比亚迪轿车(白色,车牌:贵G×××××)带着我媳妇来到外环路“土鸡渎豆腐”店门口,我打电话给李某甲后他就下楼来接我们到了二楼“333”房间,当时有李某甲、李某、肖某二、彭某及两名贵阳男子在房间内,李某、肖某二和两名贵阳男子在一起打麻将,彭某坐在李某的旁边看。事实上,贵阳的两名男子是李某让李某甲找来的,这两名男子正好要找女明友,而我们正想找他们来通过打假麻将赢他们钱,没料到反而被贵阳这两名男子打假麻将把钱赢走了,所以我们心理不平衡,就产生了敲诈他们一笔钱的想法,在遇到施老五的时候,我就对他说有两个贵阳的“来人”(道上用语,就是打假麻将赢钱的意思),施老五就说既然是来到这里的就把他们“打来吃起”(意思是无论我们是输还是赢,也要通过在我们本地人多的条件,以威胁的方式敲诈他们的钱财),当时我也赞同施老五的想法,随后将这两名男子带至小甘河逼他们退钱。具体就是肖某一带着四名男子来,加上我和施老五,我们一起到楼上以两名贵阳男子打假麻将为由找他们麻烦,打他们一顿以胁迫他们,后我们又将两名贵阳男子带至小甘河猫坝的水坝处,让他们退钱,施老五还威胁两名贵阳男子说:“钱不要了,把他们推下河去喂大鱼算球”。因两名贵阳男子害怕,所以就主动去取钱来退给我们,并写下欠条。肖某二和李某分别说自己输了38000元和20000元是假的。他们二人最多输了二、三千元。我们总共从其中一名贵阳男子处获得50000元钱。钱取来后一直放在肖某二那里,不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话,就是我和施老五、李某、李某甲、肖某二、肖某一、彭某七人平分.。(第二份)共得53000多元钱,其中50000元是贵阳的其中一名男子到银行取得,有3000多元是另一名贵阳男子从身上拿出来的。(第三份)共得57000余元钱,其中50000元是从银行取的,7000余元是另一名贵阳男子身上拿出来的。2、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3月7日14时左右,我在平坝县西外环大地飞歌KTV对面一家洗车的地方洗车(白色现代轿车,贵G×××××)时遇到金小亚,金小亚就说有人在对面打假麻将赢他妹的钱,等下我们去找他们的麻烦,我说可以。然后我就和金小亚去大地飞歌旁的一家餐馆二楼他妹打麻将的房间去坐,没过几分钟,有个叫李某甲的女的就叫金小亚到旁边的房间去谈事情。谈完后,我和金小亚就从餐馆里出来到我洗车的那里。没几分钟,就看见肖某一和三个男的就来到我们洗车的那里。金小亚就带起我们这帮人到对面餐馆他妹打麻将的房间里。上去后我、金小亚和去的那几个男的就动手打当时在餐馆里的两个男的,打的时候还问他们赢得多少钱,把钱退出来,当时被打的那两个男的就说他们没有打假麻将。这时,餐馆老板叫我们不要在他的餐馆吵,金小亚就叫开车把人带去猫坝水库。后金小亚开着他的比亚迪白色轿车在前面,后面还跟着一个本田白色CRV型越野车,我开我的车带起肖某一带去的一个男的,就跟着他们前到了猫坝水库那里。我刚到金小亚对我说他们都已经承认这个事了,金小亚就问一个叫珊珊的输了多少钱,姗姗说她输了一万元。金小亚又叫珊珊去问另外一个女的输了多少钱,珊珊走过去和另外一个女的说了几句话,然后就和那个女的走回来,那个女的说输了两万,珊珊就说她输了三万。当时那两个男的就说你连我们身上的钱都搜完我们都没有这么多钱,我们哪里赢了你们这么多钱。后金小亚就说不得这么多钱你们也要去拿,我说不得钱就不要了,推他们在这水头算了。后有个男的就对他的同伴说你在这里,你们带我去取钱,金小亚听到后,就叫我开车带这个男的去取钱,他在那里守到另外的人。后我开起我的车就和肖某一带来的那个男的还有肖某一和我们这边一个女的四人就带这个男的先到平坝清真街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了二万元现金,是由珊珊和一个男的带去银行取的,我和另外一个女的在车里等,取完钱后又到塔山工行柜台取了三万。取完钱后,我们得了钱后我们四个就走了,没有管那个男的,我们就回到猫坝水库那里来。去后,不知道怎么说的当时在那里的一个男的就打了一张欠条给珊珊,并且这个男的还叫珊珊写张收据给他。写完后,我和肖某一还有和我去取钱的那个女的就坐我的车从猫坝水库那里出,来到平坝西外环他们打麻将餐馆那里就被你们公安的抓了。我当时想到去要得钱以后自己也分点钱。我们一共得了56000元钱,其中有50000元是在银行取的,有6000元是我们在下来取钱后他们在上面向另外一个男的拿的。3、被告人肖某二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3月7日下午1点过李某打电话给我喊我去“土鸡渎豆腐”招呼李某甲他们几个人,我和朋友彭某先到那里,随后两个贵阳人和李某甲就来了,我们都到二楼“333”房间,大约坐了5分钟,李某就到了.李某甲就提出来说打麻将,然后我和李某与两个贵阳人就开始打麻将,李某甲和彭某没打。打了十多分钟,金小亚和他妻子就来我们房间,坐了约两分钟就走了。金小亚走了约十分钟后就给我打电话,说这两个男子打假麻将。我接电话后就对他们说我有事先走,然后我就下楼打电话给“李哥”,喊他来接我回家,到楼下后和“李哥”坐车走了,到西门坡时,金小亚打电话给我叫我回去继续和那两名贵阳人打麻将,说他那里有人的,这钱他们吃不下的。接了电话后,我向“李哥”拿了一万块钱又回去和他们打麻将打了半个小时左右,金小亚就和施老五、肖某一、杨超、东东、金小亚的妻子,还有一名我不是认识的男子一起来到“333”房问,金小亚就问这两名男的为什么要打假麻将,然后就动手打对方。这时老板就上来喊我们不要吵,叫我们离开,我们出来以后就直接去了大硐坡那里一个叫猫坝的水库,两名男子就问我们输了多少钱他们还我们。我当时就说我五万块钱只剩一万二了,三万八,李某听我说以后就说她输了两万块。戴帽子的男子说他带我们去工行转账,然后施老五就开车带我、杨超、彭某和这名男子去取钱,先在清真街自动取款机取了两万,然后到塔山路的工行柜台取了三万。取完钱后,这个男的没有和我们一起回水库,在回来的路上,我打电话给金小亚,叫他让另外那个男的打一张58000元钱的欠条,我回到水库后,这名男子拿了6000块钱给我,我打了一张56000元钱的收条给他,然后我们开车将这名男子送到我们打麻将的地方,我们就开车走了。4、被告人肖某一的供述及辩解4份:2015年3月7日,“金小亚”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妹在打麻将,被人家打假,让我过去看一下,之后我就叫上“王东东”、“杨星”及“杨星”的朋友一起找到我妹,但是两名男子并没有承认他们打假麻将,“金小亚”和“施老五”就冲上去拳打脚踢地打两名男子,后来,我们就将两名男子带到平坝县“白龙水库”旁边的堤坝上,到了堤坝上之后,“金小亚”就让两名男子把赢的钱退回来,“施老五”还威胁说“再不承认,就打死他”的话,我妹说她输了三万八,李某说她输了二万元。其中一个个子较矮的男子就从身上摸出6000元钱来,说其余的钱通过转账来退,之后,这两名男子中的一名男子就在“施老五”、“杨星”、彭某、肖某二四人的陪同下到平坝县去取钱,“金小亚”就和“李哥’’说要打一个欠条,还让个子较矮的男子打了58000元的欠条,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他们四个回来了,说钱已经到手,肖某二向“金小亚”拿到欠条后,就打了一张收条给这个较矮的男子,然后我们一行人就开车回来平坝县,我们开车到平坝县环西路“土鸡渎豆腐”餐馆对面路边时,就被派出所的警察抓了。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3月7日17时左右,李某甲带两个在贵阳做生意的男子来平坝说给我们介绍男朋友,一个叫“鲁哥”,另一个叫“李哥”。后来我就叫上我的朋友肖某二一起在“土鸡渎豆腐”店打麻将,当时在场的就我、肖某二、彭某、李某甲和两个贵阳男子,打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我就输了2000元至3000元左右,后来一下子就冲进来五、六个男的,我只认识其中一个叫“亚哥”的,他说我们被李某甲带来的这两个男的打假牌了,然后他们就打了贵阳的这两个男子,由于馆子的老板上来叫我们不要闹事,我们就把两个男子带到了“水库猫坝”,到“水库猫坝”后我去上厕所,从厕所出来时,肖某二就过来跟我说,让我告诉他们我输了2万元,我就过去和贵阳来的两名男子谎称我输了2万元,但我实际只输了3000元,后来怎么样我就不知道了,只是过后我听说对方打了一张欠条给肖某二,然后我们就回平坝了。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组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害人李某丙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李某即为参与该案的行为人;经被害人鲁某甲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李某即为参与本案的行为人;经被告人金某某辨认,辨认出被告人肖某二、肖某一、李某、施某某即是参与作案的行为人,辨认出被害人为李某丙、鲁某甲;经被告人施某某辨认,辨认出肖某二、金某某、肖某一即为参与本案的行为人,辨认出被害人为鲁某甲、李某丙;经证人彭某辨认,辨认出参与本案的行为人即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李某;经被告人肖某二辨认,辨认出李某、施某某、金某某即为参与本案的行为人;经被告人肖某一辨认,辨认出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即为参与本案的行为人。2、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组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李某指认,作案现场位于平坝县安平办事处西外环路“土鸡渎豆腐”店以及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硐村猫坝水库堤坝上。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的清真街工行视频、塔山路银行门口视频、塔山路工行内视频。证实肖某二等人与被害人李某丙到城区取钱的经过。2、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李某2015年3月7日的通话情况与被告人的供述吻合。综合上述证据认为,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的时间;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8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将该案受理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责任区刑警队民警调取的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一、肖某二、李某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安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第一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投案自首的说明以及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二、李某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施某某、肖某一被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肖某二、李某主动投案的事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坝支行出具的工商银行卡号62×××66的取款清单、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的清真街工行视频、塔山路银行门口视频、塔山路工行内视频证实2015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丙在工行ATM机连续取款四次,每次5000元,柜台取款30000元,共计50000元的事实;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的欠条、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的收条证实为掩盖事实真相要求被告人鲁某甲出具58000元的欠条,被告人肖某二向鲁某甲出具收到56000的收条;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制作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的涉案款56000元经已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中航平坝303医院及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资料及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被害人鲁某甲2015年3月7日因在平坝安平办事处西外环路“土鸡渎豆腐”店内被殴打致身体左枕顶部头皮血肿的事实;本院(2002)平刑初字第0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金某某具有前科的事实;证人彭某、李某乙、郑某、陈某、李某甲、王某证言、被害人李某丙、鲁某甲陈述与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肖某二、肖某一、李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金某某认为被害人打假麻将,并邀约被告人施某某、肖某一等人欲强行要求被害人李某丙、鲁某甲退钱,在被害人拒不承认打假麻将的情形下被告人金某某便殴打了被害人,被告人施某某也参与殴打,在饭店老板出面制止后,被告人金某某等人开车将被害人带往郊区猫坝水库继续威胁,且被告人肖某二称自己输掉38000元,被告人李某称输掉20000元,在被害人鲁某甲处获得现金6000元后,上述被告人继续威胁被害人,并由肖某二、施某某等人开车带着被害人李某丙到城区工行取得现金50000元的事实,且与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组织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组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民警调取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害人鲁某甲提供的中航平坝303医院2015年3月7日“鲁兆飞”的病历,虽名字书写有误,但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公诉机关提供的鲁某甲2015年3月9日在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资料,因与本案案发时间相距较长,且无相关证据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强行从被害人处获得的现金56000元,已远远超出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目的明显,具有刑法的社会危害性,但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且焦点在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明显是当面直接实施的。被告人金某某发现被告人打假麻将后便积极联络被告人肖某一、被告人施某某等人,并在没有与对方确认是否打假麻将的情况下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等人便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第二,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威胁无论是在“土鸡渎豆腐店”还是在猫坝水库都是当场进行的;第三、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本案被告人金某某、施某某对被害人殴打还是语言威胁,都符合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标准;第四、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本案被告人无论是从被害人鲁某甲处获得6000元现金,还是带被告人李某丙去工行取款50000元,财物的交付都是当场完成的。上述特点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威胁特点,也符合抢劫罪的威胁特点,此种情形下,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故公诉机关关于定性的指控不能成立,不予确认,辩护人关于定性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量刑,被告人金某某对于本案发展成为以暴力索取财物的结果负有直接责任,系主犯,虽有前科劣迹,但鉴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本案虽为抢劫罪,但社会危害有别于其他抢劫案件,决定减轻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受被告人金某某的邀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直接对被害人事实暴力,其作用比被告人肖某一、肖某二、李某大,但小于被告人金某某,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施某某虽没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被告人施某某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一积极参与犯罪行为,但只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肖某一虽没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决定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某二、李某通过虚报自己输掉的现金而推进本案的发展,对于犯罪结果的发生,起辅助作用,且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综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同时查实,被告人肖某一、肖某二、李某无前科,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意向,故决定对被告人肖某一、肖某二、李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至2019年9月7日止)二、被告人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6日止)三、被告人肖某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肖某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奎审 判 员 夏小惠人民陪审员 何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安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