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章延凤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延凤,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91行初38号原告:章延凤,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爱民,厅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延凤诉被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延凤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 春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人民陪审员 朱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薄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