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道虎与徐令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虎,徐令军,弭元河,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309号原告李道虎,女,生于1969年7月29日,汉族,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高宝,男,生于1982年4月9日,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徐令军,男,生于1969年11月1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弭元河,男,生于1965年1月12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董福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兴革,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董国升,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敏,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虎与被告徐令军、弭元河、章丘市百兴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虎自愿申请撤诉,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李道虎负担。审 判 员 裴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铁生人民陪审员 王绍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