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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孙昭勇、任慧茹与吴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昭勇,任慧茹,吴广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584号原告孙昭勇,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任慧茹,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吴广平,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季才,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昭勇、任慧茹诉被告吴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昭勇、任慧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孙昭勇、任慧茹承担。审判员 :李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超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