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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379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条件尚不满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