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清彬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彬,文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522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彬被执行人文志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0008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签发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文志民名下的坐落在晋州市新华街西物资局家属楼1-1-201房产(房产证号0191522006**、建筑面积135.33平方米)。被执行人文志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文志民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