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占猛与乌鲁木齐昊顺天时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猛,乌鲁木齐昊顺天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猛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昊顺天时商贸有限公司李占猛与乌鲁木齐昊顺天时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占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昊顺天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收入133547.7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903.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