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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元了结该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申请执行人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