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郝云成与于磊、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云成,于磊,白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郝云成。被执行人于磊。被执行人白海燕。申请执行人郝云成与被执行人于磊、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云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于磊、白海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郝云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郝云成发现被执行人于磊、白海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东 来源:百度“”